(2016)陕0429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田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职田镇某村,村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穆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2016)陕0429执120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9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