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应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应贤,何俊英,徐奇英,周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904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吾幸桃。被执行人:应贤,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何俊英,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徐奇英,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周旭红,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应贤、何俊英、徐奇英、周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9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能力履行债务。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3420.5元,执行费5441.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9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黄慧民审 判 员 余忠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