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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跃武与江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武,江国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575号原告李跃武,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江国凡,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原告李跃武与被告江国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跃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念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例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