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东与商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商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569号原告杨东。委托代理人王芝芬,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燕,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与被告商洛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于2016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2元减半收取4686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判员 樊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