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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9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波、李慧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波,李慧琴,任绪成,魏衍贞,伊丕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93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宋文,行长。被执行人:任波。被执行人:李慧琴。被执行人:任绪成。被执行人:魏衍贞。被执行人:伊丕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波、李慧芹、任绪成、魏衍贞、伊丕水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任波、李慧芹、任绪成、魏衍贞、伊丕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