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胡峰松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峰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5号申请执行人:胡峰松,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6日,住广元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0日,住广元市。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峰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名下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继军审判员 何 青审判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