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文艺、肖智群与陈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艺,肖智群,陈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075号原告陈文艺。原告肖智群。被告陈搏。原告陈文艺、肖智群与被告陈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文艺、肖智群系被告陈搏的父母。两原告要求确认登记在被告陈搏名下的位于长沙县华润凤凰城小区一期9栋401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陈文艺、肖智群所有。因被告陈搏与他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该房产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该房产过程中,陈文艺、肖智群于2016年5月13日递交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并通知陈文艺、肖智群在2016年8月1日参加执行异议申请的听证。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艺、肖智群已就该房产的所有权申请执行异议,且执行异议结果尚未明确,又就同一事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文艺、肖智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