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松与马晓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松,马晓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财保52号申请人:李松,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马晓梅,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松与被申请人马晓梅关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以另有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松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