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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穆可飞、穆怀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可飞,穆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278号申请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系该王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穆可飞,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穆怀明,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