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俊东与邰永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东,邰永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民初2776号原告:王俊东,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邰永君,男,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缺席)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杨国铮,系该公司总���理委托代理人:丁帅,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俊东诉被告邰永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树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东,被告亚太财险委托代理人丁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永君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22日11时20分,在新民市陶屯乡乌尔汗村被告邰永君驾驶辽C210**轿车将我家的母牛当场撞死。经新民市交警队责任认定被告邰永君负全部责任。故1、请求被告赔偿牛的损失16300元,运费1800元,料1440元(24元×60天)、人工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邰永君未出庭未答辩。被告亚太财险辩称:被告的车辆在我公司保险情况属实,投保���交强险,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牛的损失原告要求过高,运费、料、人工未提供相关材料,不予支持,我公司不同意赔偿。诉讼费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原告的雇佣发票无法证明是该起事故的肇事的牛,发票金额及数量,只能证明原告购买牛,况且牛的发票在出险之后,真实性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11时20分,在新民市陶屯乡乌尔汗村被告邰永君驾驶辽C210**轿车将原告王俊东家的母牛一头当场撞死。经新民市交警队责任认定被告邰永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母牛残值500元已在原告处。以上有开庭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财产依法受到保护。原告的牛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撞死,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起交通事故对肇事双方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亚太财险应负替代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俊东牛的经济损失15800元(16300元-500元)。2、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邰永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树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