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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德州福瑞美家工贸有限公司与宋旭东、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福瑞美家工贸有限公司,宋旭东,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德州福瑞美家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德城区湖滨南路装饰材料市场西区1号。法定代表人:姜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杰,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旭东,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山东大彩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德城区被告: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地址:德城区湖滨北路乡镇企业局。法定代表人:马峰,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国臣,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德州福瑞美家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旭东、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福瑞美家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桂杰,被告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宋旭东的委托代理人曹国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州福瑞美家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宋旭东是山东大彩实业公司的职工,被告承揽景县宾馆装修工程,2012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卫浴材料等,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送货。被告安装完毕后未给原告结算货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迟迟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0855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旭东辩称,原告诉求数量及金额有异议。被告宋旭东与原告签订合同是职务行为。被告大彩公司辩称,被告宋旭东与原告签订合同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认可变更的新名称大彩饰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1、送货单据11张。证明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7月30被告购买原告卫浴、坐便器等货物;证2、销售明细表3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数量、价格,总计欠款数额230855元;庭下原被告确认淋浴房的价格及价款,淋浴房的单价是3200元,三个合计9600元,总共欠款数额151235元。证3、证明1份。证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宋旭东向原告承诺付款50000元,但被告至今没给付。该款包含在230855元中。证据4、大彩公司工商查询证明。证明宋旭东是公司的股东。被告质证,对证据1中2013年7月21日和2013年7月30日的收到条不予认可,2月份我们的工程已经完工,而且11层也不是被告的施工范围,其他的送货单认可。因没有被告的签字,对证据2的数量及价款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宋旭东书写。被告认可欠款数额151235元。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宋旭东提供证据1、景县蓝天酒店洁具用量清单1份。证明欠款141635元,庭下原被告确认总共欠款数额151235元。证据2、合同1份。证明被告所买商品用于景县碧水蓝天大酒店装修工程。工程的承包方是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因此宋旭东是山东大彩饰业有限公司职务行为。合同加盖了大彩公司的骑缝章。被告大彩公司提供证据1、说明1份。证明大彩公司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宋旭东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宋不是职务行为,以我公司出具的说明为准。原告质证,对证据1庭下原被告确认总共欠款数额151235元。对证据2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的货确实送到了碧水蓝天大酒店,是宋旭东签收,我们也是与宋旭东联系,是不是与大彩公司有挂靠关系我们不清楚。证据1说明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被告大彩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2012年11月被告宋旭东从原告处购买卫浴材料等,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送货,安装完毕后被告未给原告结算货款。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欠货款数额151235元2、被告山东大彩实业公司承揽了景县华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碧水蓝天大酒店宾馆装修工程。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旭东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宋旭东对欠原告货款151235元无异议,因此应当偿还原告货款15123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大彩饰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大彩饰业公司之间未签订买卖合同,大彩饰业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且其不认可被告宋旭东是职务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大彩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旭东偿还原告德州福瑞美家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512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被告宋旭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会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