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马某、赵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马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特43号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负责人张广文,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某,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二段怡康雅居*号楼***室。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地勘小区新*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马某,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赵某,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诉被申请人马某、赵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马某、赵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