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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进卫与宋兵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卫,宋兵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045号原告:王进卫,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天宫营乡南庞村人,现住深州市。被告:宋兵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天宫营乡南庞村人,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卫与被告宋兵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