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进卫与宋兵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卫,宋兵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045号原告:王进卫,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天宫营乡南庞村人,现住深州市。被告:宋兵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辛集市天宫营乡南庞村人,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卫与被告宋兵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