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执字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遹与王四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遹,王四娟,李光健,刘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961号申请执行人:黄遹。被执行人:王四娟。被执行人:李光健。被执行人:刘跃武。申请人黄遹与被执行人王四娟、李光健、刘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6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