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全立与李庆祥、李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孙全立。被执行人:李庆祥。被执行人:李秋生。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步,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世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全立与被执行人李庆祥、李秋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冀11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