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冬梅与薛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梅,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薛强,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万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薛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欠款95315元、执行费1329.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薛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强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96644.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09年9月24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执 行 员 郭 锐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