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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土地确权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02行初18号起诉人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法定代表人刘世发,职务场长。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收到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以下简称河南屯林场)的起诉状。河南屯林场诉称,其与黑河市爱辉区上二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二公村委会)就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上二公村委会一直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争议地块为其所有,而河南屯林场提供了林权证及林相图予以证实争议地块为林地。时至今日,爱辉区人民政府对该争议地块没有作出明确处理。2009年4月份,河南屯林场将争议地块承包给张洪伟,2009年10月份,上二公村委会将争议地块承包给李志国。后李志国对张洪伟提起排除妨害诉讼,将河南屯林场列为第三人。2016年3月2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开庭审理(二审),李志国提交了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土地确权建议书,建议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上二公村委会所有,而河南屯林场在此之前对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并不知情。起诉人认为,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这一行政行为之前,上二公村委会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争议地归其所有。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在上二公村委会未提交申请材料,未向起诉人送达受理通知,未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争议地块到起诉人处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对争议地块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的作出了土地确权建议,其程序严重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显然,黑河市国土资源局对起诉人与上二公村委会的土地权属争议无管辖权及处理权。起诉人认为,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确权建议书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土地权益,给起诉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土地确权建议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供的土地确权建议书,是黑河市国土资源局针对爱辉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建议,并在最后写明“……供参考”。该建议书系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与爱辉区人民政府之间的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或拘束力,起诉人河南屯林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起诉人河南屯林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黑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土地确权建议书,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黑河市爱辉区河南屯林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海林审判员  田立东审判员  杨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