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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广兵与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吴小桥村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兵,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吴小桥村民组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883号原告:王广兵,1965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吴小桥村民组,住所地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吴小桥村民组。负责人:汤永华。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兵诉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吴小桥村民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广兵以双方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广兵承担。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