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靖与刘明明、刘书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明,刘书平,张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靖。上诉人刘明明、刘书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3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起诉事实属新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北京市××湖南省湘潭市,且上诉人居住地在河北省××魏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