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台市苏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台市苏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台市苏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八达城******楼。法定代表人:梅益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东华。再审申请人东台市苏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东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东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刘东华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应按缴费额每日0.5%的标准给付滞纳金,一审判决支持了苏东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以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改判刘东华减少支付30%的物业费,驳回苏东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苏东物业公司与东台市八达城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和业主均应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苏东物业公司对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应履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刘东华房屋门前路面存在损坏缺失下雨流水不畅的问题,刘东华在2012年9月24日另案审理中当庭提出维修要求,苏东物业公司同意维修,但此后却长期没有履行维修义务。二审判决认定苏东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有事实依据。刘东华拖欠苏东物业公司从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亦系事实,其原审抗辩理由之一就是苏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尽到维修、养护、管理义务。故刘东华虽经苏东物业公司书面催交物业服务费,但其并非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二审采纳其关于苏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未尽到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的抗辩意见,酌定减少30%的物业服务费,未支持苏东物业公司主张的具违约金性质的滞纳金,并无不当。综上,苏东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台市苏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代理审判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