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李志忠、陈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李志忠,陈霞,李光辉,李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忠。被执行人陈霞。被执行人李光辉。被执行人李菲。本院(2016)湘1381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志忠、陈霞、李光辉、李菲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忠、陈霞、李光辉、李菲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