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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叶金华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华,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叶金华,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乐水清,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叶金华母亲。被告陈涛,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华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金华于2016年6月22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90元,由原告叶金华负担。审 判 长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林 红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