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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汪多星与刘开利、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多星,刘开利,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58号原告:汪多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开利,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猛,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多星诉被告刘开利、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多星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多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多星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多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怀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