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汪多星与刘开利、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多星,刘开利,王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58号原告:汪多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开利,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猛,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多星诉被告刘开利、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多星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多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多星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多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怀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