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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孙争艺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争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孙争艺。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956号宝云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陈宝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祥,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争艺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争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争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孙争艺负担。审 判 长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刘楚月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