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3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申请执行潘岐林信用卡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潘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3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责人:朱和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潘歧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潘歧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歧林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歧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歧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兴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