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皓铎与王建蓉、吕振英、杜玉兰、吕美伊、吕尚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皓铎,王建蓉,吕振英,杜玉兰,吕美伊,吕尚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159号原告杨皓铎,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蔡福林,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蓉,女。被告吕振英,男。被告杜玉兰,女。被告吕美伊,女。被告吕尚哲,男。委托代理人张鼎荣,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皓铎与被告王建蓉、吕振英、杜玉兰、吕美伊、吕尚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皓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2元,减半收取7181元,由原告杨皓铎负担。审 判 长  张新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晓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孔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