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65年8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人,粮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小轿车,搭乘陈某某从剑阁县普安镇沿下普路向剑阁县下寺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50分许,行驶至下普路2KM+500M处时,与相向蒲某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随后在剑阁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抽取其静脉血液,送至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0.6mg/100ml,因被告人杨某某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血液提取存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4mg/100ml,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会给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潜在危险,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伯 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椿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