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彬与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赵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140号原告:王彬,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赵飞,男,现年约30岁,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彬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彬��担。代理审判员 陈栋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