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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何军宏与绍兴满口香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宏,绍兴满口香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53号原告:何军宏。被告:绍兴满口香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新街9幢203室。法定代表人:应锡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宏诉被告绍兴满口香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宏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军宏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军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