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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终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谢某1、谢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许某,谢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1,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张丽,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某2,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某,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审第三人谢某3,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上诉人谢某1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请没有做出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赖 晓代理审判员  李少琴代理审判员  杜依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