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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2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艾立民与王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立民,王鹤,宋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2第942号原告:艾立民,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凤城市。被告:王鹤,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凤城市。被告:宋晓玉,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凤城市。原告艾立民诉被告王鹤、宋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立民、被告王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晓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立民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6日被告王鹤向我借款3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被告王鹤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还款。但借款用途是用于偿还我自己的信用卡,跟被告宋晓玉无关,她没有用到这笔钱。且借款时我们已分居。被告宋晓玉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被告王鹤向原告艾立民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出具借据。被告王鹤做为借款人签字。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鹤与被告宋晓玉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8日经凤城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鹤、宋晓玉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据、凤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鹤向原告艾立民借款,并出具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贷双方应依约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王鹤在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能还款,系属违约。因该借款属被告王鹤和宋晓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王鹤和宋晓玉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鹤主张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与被告宋晓玉无关一节,因借贷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鹤、宋晓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艾立民借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鹤、宋晓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月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