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贾强,徐李英,何润林,杨建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06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负责人叶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开兴、王超,职员。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贾强。被告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贾强。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2881号大溪工程塑胶项目14#厂房1-5层。法定代表人贾强。被告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下河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贾强。被告贾强,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徐李英,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何润林,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建群,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贾强、徐李英、何润林、杨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贾强、徐李英、何润林、杨建群价值21094964.54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中光照明(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贾强、徐李英、何润林、杨建群价值21094964.54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 娟 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