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9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曹义明与何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义明,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9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义明,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何志,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曹义明与被执行人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义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志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9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