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3399号原告陈某,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周某,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