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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3399号原告陈某,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周某,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