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荣纯与深圳市阳光百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纯,深圳市阳光百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88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纯。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百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荣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百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4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876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上述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百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19元,以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769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执行款后,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47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从被执行人深圳市阳光百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47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绍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