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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熊某与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6606号原告:熊某。被告:温某甲。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被告于2010年12月工作时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8日生下女儿,结婚将近4年被告没有找过工作,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丈夫的责任,整天不务正业、喝酒、赌钱。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在庭审时当庭要求抚养婚生女,庭后又撤回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请求。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温某乙。原告主张被告不工作,经常外出夜不归宿,不关心女儿,有赌博行为,双方于2016年1月开始分居,婚生女跟随原告居住。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赌博及双方分居的事实。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一份,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被告抚养婚生女,并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虽产生夫妻矛盾未能及时沟通、解决,但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赌博行为、双方已分居,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离婚无法定理由,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摒弃前嫌,珍惜夫妻感情,理性对待、和平解决生活中的分歧,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