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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巍与林淑芝、李锁、XXX、王殿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巍,林淑芝,李锁,XXX,王殿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异10号异议人孙巍(居民身份证号:×××),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亚布力镇团结委七组。申请执行人林淑芝(份证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锁(份证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XXX(份证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殿革(份证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淑芝和被执行人李锁、XXX、王殿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孙巍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继承审判员  张新春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