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吕少华与仇在龙、钱申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少华,仇在龙,钱申英,陈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少华。被执行人仇在龙。被执行人钱申英。被执行人陈修华。申请执行人吕少华与被执行人仇在龙、钱申英、陈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3)邮开民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仇在龙、钱申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吕少华支付借款8万元;二、陈修华对判决第一款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修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仇在龙、钱申英追偿。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仇在龙、钱申英、陈修华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仇在龙、钱申英、陈修华的银行账户、房产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仇在龙有拆迁安置房在高邮市秦邮茗都四期4幢105室和六期37幢105室,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时不便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纪义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除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沈双祥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