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大权与大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权,大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权,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邓道伟,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交、签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韩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鲁述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楠,该公司市场维护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张大权因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7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查明,张大权于1970年7月在大悟县宣化店广播站参加工作,当时宣化店广播站属于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张大权是该单位事业编制职工。2001年1月,宣化店广播站收归县广播局管理,2005年按照鄂政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并向社会养老机构缴纳了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养老金。2013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另查明,2004年8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中规定了全省七个试点县(市、区)范围内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发(2005)28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6年6月19日,大悟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悟综改办(2006)3号文件】,乡镇广播站在改革范围之内。张大权作为乡镇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文件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2007年元月1日,大悟县广播电视局发布关于调整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体制的通知【悟广发(2007)6号文件】,成立大悟县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网中心”),行使对除阳平广播站之外的全县十五个乡镇广播电视站“人、财、物”的全权管理,原“广播电视网络服务中心”并入“农网中心”,“农网中心”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2015年3月,“农网中心”并入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张大权向大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大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悟劳人仲不字(2015)06号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书。后张大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大悟广电局)向其退还社会保险费11985元、支付退休前克扣的工资17176.2元、支付2007年至2011年单位事业补贴30186元、支付退休后的补贴41323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人事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张大权认为其退休前是大悟广电局事业单位享有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应该享有正式职工应享有的相关待遇,不应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要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大悟广电局应当退还其已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退休前克扣的工资、支付2007年至2011年事业单位补贴、支付退休后事业单位补贴;大悟广电局则认为,张大权确系乡镇事业单位职工,但2005年大悟广电局作为乡镇事业单位乡镇广播站的主管部门,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要求,组织包括张大权在内的乡镇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张大权也按要求自2005年始交纳社会保险费(从工资中扣缴)直至退休。同时,鄂人社发(2015)16号《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和鄂政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企业退休人员执行。综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大权作为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是否应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应该享受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前后各种待遇(参照公务员执行)。综上所述,双方的上述争议是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所规定的“因辞职、辞退”引起的争议,也不是在履行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订的聘用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张大权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大权的起诉。上诉人张大权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上述争议是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所规定的‘因辞职、辞退’引起的争议,也不是履行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订的聘用合同过程中所引发争议”的认定错误。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参加2005年的湖北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即缴纳社会保险。自2001年起,上诉人所在单位由大悟广电局的前身大悟县广播电视局垂直管理,不属于乡镇事业单位,依其规定无需参加其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及缴纳社会保险。被上诉人大悟广电局错误实行相关政策,迫使上诉人参加社会保险,改变上诉人事业单位身份,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存在人事隶属关系时,因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改变上诉人事业单位身份引发的争议,是双方履行人事合同中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大悟广电局答辩称,本单位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的人事档案已经移交给了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大悟分公司答辩称,本案是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大权原系乡镇事业单位大悟县宣化店广播站事业编制职工,在该广播站于2001年收归大悟广电局管理之后至张大权2013年10月退休前,张大权属于大悟广电局下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后与原大悟县宣化店广播站、大悟县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存在人事关系。张大权起诉请求判令大悟广电局向其退还社会保险费11985元、支付退休前克扣的工资17176.2元、支付2007年至2011年单位事业补贴30186元、支付退休后的补贴41323元,上列主张均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张大权上诉称在双方存在人事隶属关系时,因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改变上诉人事业单位身份引发的争议是双方履行人事合同中发生的争议之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忠东审判员 戴 捷审判员 鲍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