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等五人查封、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38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2年12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2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1年9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2016)豫172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五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煤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某偿还10万元,剩余煤款90万元及利息未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有车两辆,分别是豫QEA2**号东风牌、豫QZ32**力帆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的车号为豫QEA2**号东风牌、豫QZ32**力帆牌汽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