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新桥与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桥,王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财保22号原告:陈新桥,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第四疃镇马疃村人,住。被告:王松,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后甫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桥与被告王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松所有的车辆冀D×××××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松所有的车辆冀D×××××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海燕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435民初285号之一原告:陈新桥,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湾东李庄村人,住本村。被告:王松,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平乡县河古庙镇王元村人,住本村。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435民初2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松所有的车辆冀E×××××号轻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杨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郭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