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右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许律平、许撰等与潘祖泉、蔡伙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律平,许撰,潘祖泉,蔡伙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右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许律平。申请执行人许撰。被执行人潘祖泉。被执行人蔡伙娣。被执行人蔡伙娣,女,1981年3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21号本院于请许律平、潘祖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002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