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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贺金明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天隆矿山支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金明,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天隆矿山支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贺金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广斌,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神东天隆矿山支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神木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斌,系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贺金明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天隆矿山支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5]第253号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金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397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并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天隆矿山支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榆林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397元,并已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市劳仲案字[2015]第253号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