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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与徐红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徐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吴海龙,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方,系该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徐红光,男,3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红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