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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桂成与龙海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成,龙海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87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成。被执行人龙海琼,1975年2月7日。王桂成与龙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王桂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海琼所有的广西柳州市荣军路160号永意·山语城1栋12-21号一套,本院已查封,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柳州分行,不宜处置,除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王桂成申请执行龙海琼关于(2016)桂0203执871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龙海琼具备可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