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英诉孙凤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孙炳武,孙凤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94号原告:刘英,女,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炳武,男,住敦化市。被告:孙凤清,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孙炳武、孙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6年6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