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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英诉孙凤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孙炳武,孙凤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894号原告:刘英,女,住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炳武,男,住敦化市。被告:孙凤清,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孙炳武、孙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6年6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