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邵艳与王小娟、祁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艳,王小娟,祁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847号原告邵艳,女,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被告王小娟,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祁建文,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邵艳与被告王小娟、祁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邵艳负担。审判员 马雪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