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文学与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学,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1208号原告:杨文学,男,1970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被告: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代表人:孙少仲,经理。原告杨文学与被告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文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