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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5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广福与张德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广福,张德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459号申请执行人何广福,农民。被执行人张德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广福与被执行人张德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8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