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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明兴与申请执行陈友福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兴,陈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兴,男,193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陈友福,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兴与被执行人陈友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明兴于2016年6月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百度搜索“”